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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发通[2001]003号
【颁布时间】 2001-01-09
【实施时间】 2001-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63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司法部关于使用新的狱政管理统计报表的通知

[接上页]

  二、罪犯捕前文化程度构成情况
  
  ┌──┬──────┬──┬──┬─────┬──┬────┬───┐
  
  │合计│文盲或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或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
  
  ├──┼──────┼──┼──┼─────┼──┼────┼───┤
  
  │││││││││
  
  └──┴──────┴──┴──┴─────┴──┴────┴───┘
  
  注:“高中或中专”含职高、中技
  
  三、罪犯现有文化程度构成情况
  
  ┌──┬──────┬──┬──┬─────┬──┬────┬───┐
  
  │合计│文盲或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或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
  
  ├──┼──────┼──┼──┼─────┼──┼────┼───┤
  
  │││││││││
  
  └──┴──────┴──┴──┴─────┴──┴────┴───┘
  
  注:“高中或中专”含职高、中技
  
  四、罪犯捕前身份构成情况
  
  ┌──┬──┬──┬────┬──┬──┬──┬──┬────┬──┬──┬──┐
  
  │合计│干部│工人│农牧渔民│教师│学生│医生│军人│公司职员│个体│无业│其他│
  
  ├──┼──┼──┼────┼──┼──┼──┼──┼────┼──┼──┼──┤
  
  │││││││││││││
  
  └──┴──┴──┴────┴──┴──┴──┴──┴────┴──┴──┴──┘
  
  五、罪犯刑期构成情况
  
  ┌───────┬─────┬───────────┬─────────┐
  
  │项目│总计│ 危害国家安全罪犯 │其它刑事罪犯│
  
  ├─┬─────┼─────┼───────────┼─────────┤
  
  ││不足2年 ││││
  
  │├─────┼─────┼───────────┼─────────┤
  
  ││2年以上 ││││
  
  │├─────┼─────┼───────────┼─────────┤
  
  │原│5年以上 ││││
  
  │判├─────┼─────┼───────────┼─────────┤
  
  │刑│7年以上 ││││
  
  │期├─────┼─────┼───────────┼─────────┤
  
  ││10年以上││││
  
  │├─────┼─────┼───────────┼─────────┤
  
  ││12年以上││││
  
  │├─────┼─────┼───────────┼─────────┤
  
  ││15年以上││││
  
  │├─────┼─────┼───────────┼─────────┤
  
  ││无期徒刑││││
  
  │├─────┼─────┼───────────┼─────────┤
  
  ││死缓││││
  
  ├─┴─────┼─────┼───────────┼─────────┤
  
  │合计││││
  
  ├─┬─────┼─────┼───────────┼─────────┤
  
  ││不足1年 ││││
  
  │├─────┼─────┼───────────┼─────────┤
  
  ││1年以上 ││││
  
  │├─────┼─────┼───────────┼─────────┤
  
  │剩│3年以上 ││││
  
  │余├─────┼─────┼───────────┼─────────┤
  
  │刑│5年以上 ││││
  
  │期├─────┼─────┼───────────┼─────────┤
  
  ││7年以上 ││││
  
  │├─────┼─────┼───────────┼─────────┤
  
  ││10年以上││││
  
  │├─────┼─────┼───────────┼─────────┤
  
  ││15年以上││││
  
  │├─────┼─────┼───────────┼─────────┤
  
  ││无期徒刑││││
  
  │├─────┼─────┼───────────┼─────────┤
  
  ││死缓││││
  
  └─┴─────┴─────┴───────────┴─────────┘
  
  注:“五年以上”系指五年(含五年)至七年(不含七年),其它以此类推。
  
  六、原《刑法》罪名构成情况
  
  ┌──┬─┬─┬─┬─┬─┬─┬─┐
  
  │合计││││││││
  
  └──┴─┴─┴─┴─┴─┴─┴─┘
  
  原《刑法》罪名之一:反革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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