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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人民警察在查禁赌博活动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贪赃枉法;违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赌注和输赢金额的界限划定如下: (一)赌注金额界限划定: 1、赌注特大是指五百元以上; 2、赌注巨大是指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3、赌注较大是指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二)输赢金额界限划定: 1、输赢金额特大是指五千元以上; 2、输赢金额巨大是指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3、输赢金额较大是指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三)输赢累计金额界限划定: 1、输赢累计金额特大是指一万元以上; 2、输赢累计金额巨大是指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3、输赢累计金额较大是指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前款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数额不予处罚的赌博行为,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制止,并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