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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颁布时间】 1998-11-03
【实施时间】 1998-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0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以下简称“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结合公安派出所工作改革,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场所是指各类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健身服务的场所。
  
  三、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县、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归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场所的开业提出治安审核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
  
  五、公安派出所要把全面掌握辖区场所的基本治安情况作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派出所长、责任区民警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纪律。派出所负责人和负责区民警对辖区内场所的治安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六、公安派出所对发生在场所的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发现和打击,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对治安秩序混乱和存在治安隐患的场所,要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超出派出所法定权限或查处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
  
  七、上级公安机关接到公安派出所请求查处场所治安问题的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知派出所。对不采取查处措施或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采取对场所明查暗访等方式强化对派出所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派出所的工作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九、公安派出所因管理不力,致使辖区内场所存在的卖淫嫖娼、赌博、制贩传播淫秽物品、吸贩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的,按下列规定追究派出所负责人和责任区民警的责任。
  
  (一)对群众举报不予核查对场所内存在的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场所因治安问题被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查处的,派出所负责人、责任区民警离岗培训。培训结束后,原则上不得回原岗位工作。
  
  (二)辖区内场所一年内被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查处两次以上的,撤销该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的职务。
  
  (三)公安派出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查处场所治安问题决定或命令的;或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上级公安机关要依照《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停止派出所负责人和责任区民警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予以禁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公安派出所民警参与或变相参与场所经营、充当后台和“保护伞”或借工作之便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或违法实施处罚、收取费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直至给予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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