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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通字[1998]56号
【颁布时间】 1998-07-24
【实施时间】 1998-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接上页]

  (二)对有特殊困难的公民,应当优先办理其申请事项;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应当主动上市为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三)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请材料,如有丢失或者毁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办材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收费规定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证件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五、加强内外监督
  
  (一)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解决答复。
  
  (二)各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警风监督员,对民警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警容风纪等定期进行评议,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规范的,由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登门向群众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
  
  六、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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