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税政字[1998]13号
【颁布时间】 1998-01-22
【实施时间】 1998-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95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中国人口报社所得税退税问题的意见函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主送我部的《关于申请中国人口报社所得税退税的函》(国计生函[1997]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宣传文化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返还给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由于你委所属的中国人口报社不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范围,其他部门所办刊物,基本上也未享受此项政策,如对中国人口报社给予企业所得税免税或先征后返的政策,会引起其他部门所属报刊的攀比,严重冲击税收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指示精神,对中国人口报社1996年度已缴纳的163.9万元所得税不宜退还,对1997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也应依法征收。
  
  此复,望予谅解。
  
  
1998年1月22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