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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质询记录、待查对象通知和检查情况所报资料要随时复核,定期统计并报主管领导审阅。 第六条 对稽核阶段未被列入检查对象的纳税人,应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待查对象送交检查。对该类纳税人的检查间隔(即实施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 增值税检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有关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第八条 增值税检查的对象对稽核环节送达的未申报清单和待查对象通知所列的纳税人以及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纳税人。 第九条 增值税检查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对未申报待查对象的检查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实施,对申报异常的待查对象的检查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实施。 第十条 增值税检查方法根据待查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无申报异常现象的,可采取抽查的方法,如有问题再全面检查。 (二)有申报异常现象的,应以销项或进项的某一方面问题核实为主,实施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全面检查。 1.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以进项税额为检查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2.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变动低于正常峰值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均应作为检查重点。 对销项税额的检查,应侧重查证有无帐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检查基本方法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经稽核、检查核实的一般性偷骗税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及现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责成纳税人进行相关的帐务调整(具体调帐方法见附件2)。对偷骗税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涉及地域范围较广的偷骗税案件应及时移送专案稽查。 第十二条 经增值税检查查实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文书形式反馈给二级稽核。 第十三条 《未申报纳税人清单》、《申报错误更正通知》、《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增值税待查对象通知》、《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的样式及内容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1月1日 附件1: 增值税检查基本方法 一、瞒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应对下列问题运用帐证核对法逐项查证: (一)发票上填开的销售额与有关收入帐户中的记录是否一致; (二)有无计税销售额记入往来帐户问题; (三)有无将计税销售额或差价记入“应付福利费”、“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帐户,逃避纳税的现象; (四)以物易物有无不反映销售而只办理存货之间转帐的问题; (五)有无发生销售不反映销售额,而是以“生产成本”、“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帐户以及资金帐户或往来帐户对转的问题; (六)有关收入帐户的红字冲销记录有无足以证明业务确实发生的证据; (七)视同销售业务不申报纳税。检查“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帐户的借方记录,核对会计凭证,查明视同销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计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二、迟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 (一)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与有关收入帐户记录进行核对,看当月实现的收入是否全部入帐,有无压票现象; (二)对不以销货发票为记帐依据的商业零售企业,应查明有无将本月的“销售日报”作为下月原始凭证入帐的现象。 三、适用税率的检查。看已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所使用的税率是否正确。 四、虚开发票的检查。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与其所列货物的明细帐记录进行核对,看帐证记录是否一致。 五、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检查。以“进项税额”帐户为中心,逐一分析每笔记录记帐凭证的会计处理和原始凭证所载明的经济业务,看有无将不属于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六、骗抵进项税额的检查。将进项凭证与相关的付款凭证、资金帐户、相关的存货帐户进行核实,凡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虚开、伪造的进项凭证,应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对依据运费发票等其他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的,应检查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和扣税凭证的真实性。 七、擅自抵扣期初存货进项税额的检查。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应查明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验证其计算的正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