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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发[1992]第47号
【颁布时间】 1992-12-09
【实施时间】 1992-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9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化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公安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较为迅速,这对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两年来,少数单位和个人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有的地方以改善投资环境、筹集公益资金、活跃群众业余文化生活为由,开办带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这些现象的出现,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了很大危害,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为贯彻十四大精神,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开办经营性电子游戏活动。为丰富群众业余文化活动,新增设文化娱乐场所和设施是必要的,但必须以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为宗旨,不准搞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电子游戏厅(室)不得对中、小学生开放。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开办老虎机、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与之相类似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对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以及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赌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三、经营有奖电子游戏活动,中奖者可继续上机或更换机型继续游戏。对于在游戏厅(室)内获得的奖券可以兑换奖品,但奖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元,不得兑换现钞。
  
  四、各级文化、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管理,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以保证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199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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