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1991]63号
【颁布时间】 1991-10-05
【实施时间】 1991-10-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规定的批复

经贸部、外交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建议立即发布有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请经贸部、司法部立即对外公发布,并认真贯彻实行。
  
  
一九九一年十月五日
  

  附件
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
  

  一、劳改产品系中国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组织犯人劳动生产的产品。
  
  二、中国司法部门根据中国刑法有关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犯人实行劳动改造。目的是教育和改造他们,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同时,结合劳动改造,对犯人进行职业培训,为他们刑满后的社会就业创造一定的条件。这与一九五五年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等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是一致的。
  
  三、参加劳动的犯人在劳动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与国营企业工作一样,享受相同的劳保福利待遇。
  
  四、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外贸公司不得收购劳改产品,也不得让其他贸易公司代为收购用于出口,监狱不得向外贸公司提供出口货源。
  
  五、监狱不得与外商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
  
  六、如发现任何部门或企业出口劳改产品,海关有权扣留,没收其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者相应的处罚。
  
  七、中国司法部门所属的工人(包括家属子女)从事生产的企业,不适用于本规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