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92]司公函076号
【颁布时间】 1992-05-23
【实施时间】 199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未婚同居者办理婚姻状况等公证书的复函
黑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黑司公函(1992)5号收悉。对于未婚男女同居,并生有子女者申办婚姻状况公证的,公证处应按(87)司公字第63号(见《公证工作手册》第九辑第96页)和(89)司公字第13号文(见《公证规章集成》第313页)的规定办理,即为当事人办理未婚公证书,不能办理非法同居公证书。当事人要求办理父母子女关系公证的,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为其子女办理出生公证。由于该子女是非婚生子女,因此生父的确定应符合认领亲子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