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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建委(局):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规范事权与财权管理行为,理顺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落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提出的软环境建设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省集中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城市占道费收入额1%的省级分成政策。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2008年12月31日前,各市按原规定应上缴省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城市占道费分成收入,要按原规定如数上缴,严禁以各种方式挤占、截留和挪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