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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汉政办发[2008]87号
【颁布时间】 2008-08-20
【实施时间】 2008-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41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仲裁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接上页]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违法和严重违规的仲裁员除名。
  
  第五章 仲裁庭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依法组成。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案件办理工作,接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财务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经费来源是:(一)政府补贴经费;(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经清算的财产在支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仲裁员报酬、偿还债务后,剩余部分归国家所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汉中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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