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违法和严重违规的仲裁员除名。 第五章 仲裁庭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依法组成。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案件办理工作,接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财务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经费来源是:(一)政府补贴经费;(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经清算的财产在支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仲裁员报酬、偿还债务后,剩余部分归国家所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汉中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