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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培训方式: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定期组织集中、统一的培训。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应招志愿者报名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进行资质审核并参加培训后,对培训合格者由志愿服务队颁发纳税服务志愿者证书。 第十五条 志愿者服务队在徐州地税网页上将纳税志愿者服务队的电话、志愿者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及可提供专业服务内容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在深入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明确服务项目、确定服务内容后,按照志愿者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纳税人指定志愿者。 第十七条 志愿者须服从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的统一管理,对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分派的被援助对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切实可行的帮助。 第十八条 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结束后,经服务对象签署意见,由志原服务队确认并对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明。 第八章 考核和表彰 第十九条 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志愿服务队)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的纳税人,在了解服务情况的基础上,并根据工作反馈的情况,对志愿者进行考核与评估,每半年或一年汇总一次。 第二十条 依据纳税服务志愿者的业绩进行评选表彰活动;对无故不完成的,应给予批评,两次批评而不改正者,收回“纳税服务志愿者”证书,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二十一条 星级认证制度 根据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报上一级志愿服务组织,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并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参加志愿时间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其为“一星志愿者”; 参加志愿时间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其为“二星志愿者”; 参加志愿时间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其为“三星志愿者”; 参加志愿时间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其为“四星志愿者”; 参加志愿时间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其为“五星志愿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将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