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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沪消发[2008]193号
【颁布时间】 2008-07-17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3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调整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受理范围扩大简易审批和简易验收范围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本市消防简易审批验收范围,提高消防行政服务效率,方便社会单位和群众办事,促进消防队伍廉政建设,上海市消防局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调整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受理范围、扩大简易审批和简易验收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批手续
  
  (一)下列建筑工程的扩初消防设计应送上海市消防局办理审批手续: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
  
  2、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的商住楼建筑;
  
  3、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其他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下同);
  
  4、占地面积大于1500㎡甲乙类仓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
  
  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
  
  6、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
  
  7、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工程;
  
  8、经消防性能化设计或评估的特殊工程;
  
  9、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上海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或重要工程。
  
  (二)审图公司不审的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装置、储罐的扩初消防设计,应送所属的公安消防支队办理审批手续。
  
  (三)下列内装修工程应送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1、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公共娱乐场所;
  
  2、除公共娱乐场所外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人员密集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其他场所。
  
  对上述范围内已获消防技术咨询机构出具的《内装修设计咨询报告》的内装修工程,以及上述范围外的其他内装修工程,应办理简易审批手续。
  
  二、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手续
  
  (一)下列建筑工程应送上海市消防局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
  
  2、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的商住楼建筑;
  
  3、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其他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下同);
  
  4、占地面积大于1500㎡甲乙类仓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
  
  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
  
  6、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
  
  7、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工程;
  
  8、经消防性能化设计或评估的特殊工程;
  
  9、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上海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或重要工程;
  
  10、属上海市消防局管辖的建筑工程中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人员密集场所(含内装修);
  
  11、属上海市消防局管辖的建筑工程中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其他内装修工程。
  
  (二)下列建筑工程应送所属公安消防支队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1、19层及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高级住宅,以及其他非住宅类高层居住建筑;
  
  2、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的高层公共建筑;
  
  3、总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总投资超过5000万且低于1亿元的其他丙类工业厂房;
  
  4、占地面积小于1500㎡的甲乙类仓库;
  
  5、占地面积大于5000㎡小于12000㎡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
  
  6、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人员密集场所(含内装修);
  
  7、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其他内装修工程。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应送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简易消防验收手续。
  
  
上海市公安局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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