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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办[2007]42号
【颁布时间】 2007-12-17
【实施时间】 2007-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5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出生信息,市卫生局在2004年7月启用的《出生人口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进行改版,开发了“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该系统将于2007年底前投入使用。为保证直报系统的顺利运行,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报告责任单位
  
  全市经许可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单位)是人口出生信息的报告责任单位。各助产单位应统一安装使用直报系统。直报系统自2007年12月起开始实施安装、培训和使用,各助产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2008年1月1日起,直报系统将全面使用,同时停用原《出生人口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二、报告对象和报告内容的填报:
  
  报告对象为在本助产单位分娩或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院处理的活产儿。报告内容按照《出生医学证明》及重新印制的《出生医学记录单》填报。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
  
  (一)由孕妇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
  
  (二)婴儿娩出后,接产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记录单》;
  
  (三)助产单位报告人员于婴儿出生后的7天内,依据《出生医学记录单》登陆直报系统进行填报、按规定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并通过网络线路直报有关信息。
  
  四、数据审核
  
  助产单位的报告人员在登陆直报系统进行填报前,应对接产人员填写的《出生医学记录单》进行审核;对《出生医学记录单》中存在的问题(如项目填写不清、不完整、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接产人员或产妇进行核实。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个月收到助产单位的《出生医学记录单》和《<出生医学记录单>交接登记》后,上网审核辖区内各助产单位报告的人口出生信息质量;对有疑问的信息必须及时向报告单位查询与核对,并要求报告单位纠错补漏;对确认后的信息进行统计汇总。
  
  五、实施与监督
  
  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并统一组织直报系统的安装、实施、培训和维护。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市人口出生信息报告质量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助产单位的出生信息报告质量进行指导。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协助市卫生局对《出生医学记录单》中的医疗信息填报准确性进行督导、检查和质控。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相关医疗信息进行核对,并要求助产单位及时纠正有关错、漏项。
  
  各助产单位应落实本单位的报告人员并报所属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在实施和使用直报系统过程中,各助产单位接受市与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各助产单位的医务处(科)负责协调本单位产房、病史室、信息科等相关部门完成人口出生信息的网络直报工作,保证本单位的直报系统和网络正常运行。
  
  实施直报系统是依法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完善全市人口出生信息统计的重要手段。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助产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部门,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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