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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07-12-17
【实施时间】 2006-07-2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85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2007修正)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好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海府[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申请、审核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符合条件标准的普通住房,解决其家庭住房困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普通住房,包括一般装修标准的砖木结构平房、混合结构楼房、钢砼结构楼房,不包括别墅。
  
  第四条 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 年(含3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救助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下的;
  
  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国家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
  
  3、没有住房的。
  
  第五条 申请家庭成员按与户主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婚的兄弟姐妹界定。
  
  第六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处单位或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并经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四)现居住地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或申请人所处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十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市房产管理局申诉。
  
  第十二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经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以及租赁房屋的情况,计算每月应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
  
  租赁住房补贴的金额,按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平方米的住房保障面积为基数,并按租赁住房相应结构房屋的租金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具体为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补贴1.8元;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补贴3.8元;钢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补贴4.5元。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租赁住房补贴金额后,应逐一建立专项卷宗及报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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