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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383号)文件,自2000年1月1日起,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 为做好开验工作,加强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检验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同时结合国家局与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促进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192号)的文件精神,按“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促进小家电产品扩大出口,并提高自身检验工作质量,切实起到既把关又服务的作用,现就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验管理 (一)小家电产品是指需要外接电源的家庭日常生活使用或类似用途、具有独立功能的并与人身有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将电能转化为动能或热能,涉及人身的安全、卫生、健康的小型电器产品。本文所指小家电产品的编码见附件一(含原已是法检的小家电产品)。 (二)对出口小家电产品企业实行登记制度。小家电产品出口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小家电生产企业登记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企业标准、国内外认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其他有关产品获证文件。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如抗电强度、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泄漏电流及特定产品特殊项目)的检测仪器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 (四)型式试验管理 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凭国家局指定的实验室(具体名单见附件三)出具的产品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才能接受办理出口小家电产品报检手续。 2、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是对小家电产品出口企业实行分类检验监管、确定其出口产品检验方式的必要文件。 3、凡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口。 (五)首次报检或登记的企业,由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派员从生产批中随机抽取并封存样品,由企业送至国家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报告之前,小家电的出口检验继续按照目前现行的检验有关办法执行,原则上实行批批检验。 (六)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后,在加强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安全项目检验把关、有效控制的基础上,各地检验检疫局可以根据各局实际情况和出口企业的质量水平实行分类检验监管,以方便企业出口。 (七)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各个企业产品质量情况和登记时间确定型式试验的顺序。对已获得国内外有关认证的出口小家电产品,在封存样品的同时,请出口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和报告,实验室在全面审核报告、对照样品和进行有关的必要测试后,简化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手续。 二、出口检验 (一)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严格执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 (二)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按国家局规定的批次管理方式进行批次划分和管理。 (三)出口检验的抽样一般执行GB2828计数抽样标准,采用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I,不允许出现不合格品。宽严度按GB2828转移规则进行。 (四)出口检验标准。安全标准见附件一,其他检测内容参照同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如SN/T 0753.1-1999《 出口电熨斗性能要求检验规程》)。 (五)实行分类检验监管后的检验 1、检验方式可采用 A、由检验检疫人员现场监督生产厂进行检验,并核对关键元器件,进行有关特殊项目的检测。或: B、由生产厂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检验记录和报告,检验检疫人员对检验记录和报告进行检查。必要时抽查部分项目。 2、检验内容: (1)按型式试验报告核对 A、铭牌、商标、标志。 B、按照该型号产品的型式试验所确定的检验标准对样品进行电气强度、泄漏电流、接地电阻、电源线、插座型式等的安全项目检验。 C、核对产品关键件与型式试验报告中是否一致。 (2)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产品性能、外观、包装检验。 (3)需要出证的,按照出证的要求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 3、不合格处理 一律采取“一次不合格”处理,不合格产品不允许出口。 三、型式试验: (一)抽封样:试验样品由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派员从生产批中随机抽取并封存,由企业送至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二)样品数量:3台/每种基本型号。 (三)检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