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扬府办发[2006]161号
【颁布时间】 2006-12-26
【实施时间】 2006-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5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外挂牌照变型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17号)精神,加强我市外挂牌照变型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整治外挂牌照变型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加强对外挂牌照变型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的专项整治,是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拖拉机规范管理、控减农机事故的一项有力保证,也是减少税费流失,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措施。近年来,我市外挂牌照变型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农机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呈上升趋势。据统计,全市今年1~10月共发生各类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75起、死亡24人,占省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的86%,其中外挂牌照农用运输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占全市农机道路交通事故的70%以上,是农机生产主要事故隐患。长此下去,将影响到我市的“平安畅通县区”建设和“平安农机”的创建工作。因此加强对外挂牌照变型拖拉机等农用机械的专项整治,实施规范化管理已经迫在眉睫,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全市治理外挂车船范围中,实行同部署、同调查摸底、同严格监管。
  
  二、具体整治范围、时限要求
  
  (一)对外挂牌照农用运输机械的认定标准,按省法制办等八部门《通告》规定执行。凡在外省、市农机监理部门领取牌证的由市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把关转入。
  
  (二)时限安排分三步进行。即从现在起至2007年3月底为宣传教育、调查摸底、机手自愿办理转入手续阶段;2007年4月1日至10月底为路面检查监控、集中办理转入手续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2月底为检查扫尾、纳入正常管理阶段。
  
  三、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坚持外挂牌照变型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的转入技术条件。按照市公安局车管所、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关于联合开展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专项整治活动的会议纪要》(2006年5月15日发)执行。具体为:
  
  1、符合省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技术要求,四缸及其以下的变型拖拉机;
  
  2、本市范围内长驻户口人员拥有,或者是常驻本地、已经融入我市经济建设的外地人(凭乡镇派出所和村委会证明)拥有的变型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
  
  3、加强相关驾驶人管理,凡转入的变拖驾驶人必须具有有效驾驶证,列入当地农机管理名册,有条件的应领取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二)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各司其责。
  
  1、各地公安、交通部门在路面监控检查中,督促外挂牌证的农用运输机械到农机监理机构登记,以便及时办理有关核(换)发牌证手续;
  
  2、各地农机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乡村道路、田间场院认真进行宣传教育、安全检查、调查摸底、搞好登记,约期集中报市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转入手续;
  
  3、市农机监理机构要认真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把好关,做到既方便群众,又不放过安全隐患。
  
  (三)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农业部部颁规章规定,今后凡领取农机牌证,均须由市农机监理机构按规定把关负责;年度检验、驾驶人教育、考试考核等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由市、县两级农机监理机构按规定分别负责。
  
  四、加强领导和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安监、农机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市治理外挂车船的总体要求,分阶段开展检查督促,确保我市外挂牌照变型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我市“平安畅通县区”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