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豫建建[2007]144号
【颁布时间】 2007-11-02
【实施时间】 2007-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5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工作普查调研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建设部、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部五部委将组成联合调研组,对全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普查调研。根据五部委文件《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工作普查调研的通知》(建市〔2007〕240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普查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调研的目的
  
  十五年来,有形建筑市场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有形建筑市场正处在发展和完善的关键时期,这次普查调研的目的是: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建议,进一步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和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功能,拓展服务领域,为市场各方主体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二、普查调研组织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自行组织开展调研工作,形成书面调研材料,连同相关调查表上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各省辖市有形建筑市场工作情况由各市建委(建设局)负责统一汇总。
  
  三、普查调研具体要求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普查调研的重要性,认真听取市场主体的建议,分析研究当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拓展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措施和建议,扎实做好普查调研工作。
  
  在普查调研基础上,各地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汇报材料及附件,并如实填报调查表(附件1至5)。
  
  (一)书面汇报材料要求
  
  书面汇报材料包括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有形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基本情况
  
  1.有形建筑市场发展历程、场所建设、咨询服务、信息化建设以及自成立以来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情况;
  
  2.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标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包括成立日期、单位性质、所属部门情况,现有人员和在编人员情况,经费来源、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等;
  
  3.有形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二部分:有形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1.有形建筑市场为工程交易各方主体和政府监管部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咨询,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告发布、网上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专家抽取、评标过程监控、中标公示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情况,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集中交易,阳光操作”提供平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2.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规范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中标公示、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行为、投诉处理等环节以及针对目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3.在加强合同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工程担保制度所采取的措施。
  
  第三部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存在的问题和招投标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运行问题。
  
  第四部分:措施及建议
  
  1.针对当前有形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对如何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规范建设,拓展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作用,提出措施及建议;
  
  2.针对当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加强招标投标薄弱环节监管,在建设领域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出措施和建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