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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6-05
【实施时间】 2008-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0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北京奥运会期间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为确保北京奥运会期间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现就奥运会期间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第一条 凡在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适用本通告。
  
  第二条 对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伤情轻微,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撤离现场。当事人撤离现场后,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事故或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二)驾驶人饮酒的。
  
  第四条 对事实清楚的伤人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第五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对驾驶人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警察依法做出撤离现场决定的,将按照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六条 奥运会期间快速处理交通事故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通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仍继续执行2007年7月1日执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通告自2008年7月8日起执行,至2008年10月16日自行废止。
  
  
二○○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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