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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交管[2006]61号
【颁布时间】 2006-04-30
【实施时间】 2006-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8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严格排查危险路段和客运线路,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会同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对辖区内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情况、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并建立危险路段的基础台账,分析查找各危险路段的成因。6月底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提出整治建议,确定年内完成的整治任务和省、市、县级督办整治的危险路段,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排查的危险路段及其整治情况,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会同交通部门对辖区内客运班线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台账。掌握车辆营运线路、班线行驶里程、通行道路等级、班次行驶时间等情况。对通行山区、危险公路的客运班线,建议交通部门对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做出调整,逐步取消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对行驶时间超过4小时以上的,建议运输企业按班次在沿途设置固定的停靠休息站点。
  
  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强化运输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意识
  
  会同宣传、教育、司法、安全监管等部门组织实施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以中小学生、农村群众和驾驶人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会同交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售票员、安全员等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为主,辅以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教育从业人员依法营运、安全驾驶。6月底以前要对客运驾驶人集中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将宣传教育情况记录建档。
  
  会同交通部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在客运车辆上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逃生路线等提示标语,发车时由客运从业人员向乘客讲授安全乘车知识、逃生基本要领等措施。
  
  建立有奖举报客运交通违法行为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奖励办法,鼓励群众举报客车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货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内容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及时公开报道,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六、严格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追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发生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超载运输、驾驶人疲劳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安全监管等部门对车辆所属运输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责任进行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追究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运输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会同当地安全监管等部门落实责任追究。
  
  对发生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责任进行倒查。对工作没有部署、没有督促检查,工作措施不到位、勤务制度不落实,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没有查处、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并提出整改建议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和预警,提高交通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各地公安机关每月要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行分析和研判,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提出预防工作对策,实施科学管理。省级公安机关要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地市级公安机关要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进行逐案剖析,认真分析事故成因,找准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
  
  建立交通安全预警制度。各地公安机关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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