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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5号
【颁布时间】 2006-04-03
【实施时间】 2006-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9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5号--关于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接上页]
┃│车││┃
  ┠─────┼──────────────────┼────────┼────────┨
  ┃8711301000│250毫升<排气量≤400毫升的装有往复式│10% │┃
  ┃│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摩拖││┃
  ┃│车││┃
  ┠─────┼──────────────────┼────────┼────────┨
  ┃8711302000│400毫升<排气量≤500毫升的装有往复式│10% │┃
  ┃│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摩拖││┃
  ┃│车││┃
  ┠─────┼──────────────────┼────────┼────────┨
  ┃8711400000│500毫升<排气量≤800毫升的装有往复式│10% │┃
  ┃│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摩拖││┃
  ┃│车││┃
  ┠─────┼──────────────────┼────────┼────────┨
  ┃8711500000│排气量>800毫升的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 │10% │┃
  ┃│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摩托车││┃
  ┠─────┼──────────────────┼────────┼────────┨
  ┃8711909011│排汽量≤25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3%│┃
  ┠─────┼──────────────────┼────────┼────────┨
  ┃8711909012│排汽量>25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0% │┃
  ┠─────┼──────────────────┼────────┼────────┨
  ┃8711909019│其他无法区分排汽量的摩托车及脚踏两用│3%│┃
  ┃│车││┃
  ┠─────┼──────────────────┼────────┼────────┨
  ┃8903910010│8米<长度<90米的机动帆船(不论是否装│10% │┃
  ┃│有辅助发动机) ││┃
  ┠─────┼──────────────────┼────────┼────────┨
  ┃8903920010│8米<长度<90米的汽艇(装有舷外发动机│10% │┃
  ┃│的除外) ││┃
  ┠─────┼──────────────────┼────────┼────────┨
  ┃8903990010│8米<长度<90米的娱乐或运动用其他机 │10% │┃
  ┃│动船舶或快艇(包括划艇及轻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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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11100、│上述税号中每块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在│20% │┃
  ┃91011200、│10000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手表 ││┃
  ┃91011900、│││┃
  ┃91012100、│││┃
  ┃91012900、│││┃
  ┃91021100、│││┃
  ┃91021200、│││┃
  ┃91021900、│││┃
  ┃91022100、│││┃
  ┃91022900│││┃
  ┠─────┼──────────────────┼────────┼────────┨
  ┃9506310000│完整的高尔夫球棍│10% │┃
  ┠─────┼──────────────────┼────────┼────────┨
  ┃9506320000│高尔夫球│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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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电动汽车及其他无法区分排气量的载人车辆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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