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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4]241号
【颁布时间】 2004-11-08
【实施时间】 2004-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
  │当事人对│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
  │自己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
  │地址的确│                                      │
  │认   │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
  │    │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
  │ 备考 │                                      │
  ├────┼──────────────────────────────────────┤
  │法院工作│                                      │
  │人员签名│                                      │
  └────┴──────────────────────────────────────┘
  
  注:1.本样式供所有民事案件使用。
  
  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4.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5.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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