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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政[2003]152号
【颁布时间】 2003-10-21
【实施时间】 2003-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下发《人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人民法院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乙方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
  
  月平均工资以国家核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一条 乙方解除合同的,如乙方曾接受甲方出资培训并未满双方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乙方应当偿付培训费。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乙方对甲方做出的关于解除、终止、变更聘任合同或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法律、法规、规章对人民法院的人事纠纷处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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