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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社部发[2003]36号
【颁布时间】 2003-12-31
【实施时间】 2003-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2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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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便民的行政许可申请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凡是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采用格式文本提出申请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统一制定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免费向申请人提供。对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制定相应的接收、转批和处理办法。
  
  (二)落实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将所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机关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受理申请场所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协调解答申请人提出的咨询。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后,有条件的地方劳动保障厅(局)要在机关网站上公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和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为此,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平台。
  
  (三)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考试、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等。
  
  (四)健全行政许可告知制度。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要严格履行说明理由和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的义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事前告知办法和听证规则。
  
  五、强化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一)建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应征求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
  
  (二)强化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依法予以纠正。要建立和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全面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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