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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纪发[2003]14号
【颁布时间】 2003-12-18
【实施时间】 2003-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3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报告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确保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秉公执法,促进审计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如下规定。
  
  一、审计纪律告知
  
  第一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告知,是指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以某种形式将有关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向被审计单位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二条 告知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
  
  (三)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名单;
  
  (四)联系电话。
  
  第三条 审计告知由审计组在进点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告知的内容应张贴在被审计单位明显位置或以电子屏显示。
  
  二、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将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向上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 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执行审计纪律、审计组外勤经费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在审计组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兼职监察员填写报告表,经审计组长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八条 特派办向本办纪检组长报告,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向本单位司(局)长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统一式样,自行制作报告表。
  
  三、审计廉政回访
  
  第十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廉政回访,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有关部门通过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审计执法和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回访内容:
  
  (一)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情况;
  
  (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
  
  (三)审计组实行公示情况;
  
  (四)审计组执行其它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第十二条 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驻审计署纪检组组织,监察局、机党委、人事教育司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制定回访计划,开展回访活动,总结回访情况。
  
  第十三条 特派办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办党组纪检组组织,办公室、机关党委、人教处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开展回访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廉政回访,采取发函或走访被审计单位,召开有关单位和人员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征求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法,了解执法执纪情况,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廉政回访采取抽查的方式,注意达到一定的回访率。
  
  第十六条 审计廉政回访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情况,防止片面性。
  
  第十七条 回访结束后,回访小组应写出书面汇报,并交有关部门妥善保存。回访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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