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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03-05-04
【实施时间】 2003-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由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种新的传染病,广大医务人员尚缺乏认识和防治经验,因此,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认识,使其掌握临床诊断、治疗、病人隔离和防护措施,对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保护医务人员健康、避免医院成为新的疫源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已成为当前有效控制疫情的重要措施之一。
  
  现将进一步组织和开展医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院要高度重视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立即组织对全体医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广大医务人员充分认识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沉着、冷静、平稳的心态和科学的态度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通过培训要使医务人员了解并熟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症状、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做好技术人员的准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院在安排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时,应当统筹规划。医务人员进入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上岗培训,并配备相应专业的技术骨干,以保证医疗质量。不能盲目随意安排人员进入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
  
  三、培训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我部为各地培训的省级师资的作用,以我部统一下发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工作文件汇编》和培训光盘为教材。文件汇编和培训光盘可以翻印或复制。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和督察,各医院要把医务人员培训工作作为当前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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