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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法部令第67号
【颁布时间】 2002-01-25
【实施时间】 2002-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0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衬)、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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