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97号
【颁布时间】 2002-01-24
【实施时间】 2002-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审计署:
  
  你署《关于申请核定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调整初级和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审函[2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署所属审计署干部培训中心在组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题库建设维护、试卷(含报名卡、答题卡等)印制和运送,以及巡考、阅卷等费用,同意你署所属干部培训中心按照初级和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12元(两科24元),高级审计师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50元(两科100元)的标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门收取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门向考生收取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等费用后制定。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你署干部培训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