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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医发[2001]248号
【颁布时间】 2001-09-03
【实施时间】 2001-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中医药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外办,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系指中国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国全日制普通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外籍人员取得上述学历后,若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学专业符合中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二)取得规定学历后,在中国的医疗机构内,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接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所需的专业训练(以下称“实习”)满一年。
  
  三、外籍人员可申请参加的中国医师资格考试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四、外籍人员在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后,可以向提供其学历教育的所在高等院校提出实习申请,并填写《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见附件)。
  
  提供外籍人员中国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收到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同意后,向申请者发出接受实习通知书。
  
  获准实习的外籍人员应当在指定机构内不间断完成一年期限的实习。
  
  五、接受外籍人员实习的医疗机构必须是提供外籍人员在中国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
  
  六、获准实习的外籍人员应当持《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院校接受实习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X”字签证。
  
  七、获准实习的外籍人员,应当在自入境之日起30天内,持有效护照、签证、院校接受实习通知书及健康证明,到实习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居留期满后,需继续在华居留的,可凭接受实习院校的公函,办理居留证延期手续。延期期限根据实习期限及参加实习满一年后的当年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确定。
  
  八、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实习所在地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九、取得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准考证》的外籍人员,方可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的,按规定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十、已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而未能通过的外籍人员,如果再次申请参加考试,并按照有关规定须重新进行实习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重新申请实习。
  
  十一、取得中国台湾地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十二、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并在提供外籍人员中国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接受专业训练,时间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从2002年中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开始起,接受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申请。
  
  
卫生部
  
   中医药局
  
   外交部
  
   公安部
  
  二00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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