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发通[2001]087号
【颁布时间】 2001-08-16
【实施时间】 2001-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6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就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情况及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写出《检查验收工作报告》。教育评查活动要与下年度年检注册相结合。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注册材料,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要签署核查意见;有违法违纪事项的要予以注明。《检查验收工作报告》及经核查属实的年检、注册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四、几点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教育评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政工、律管、监察、计财、审计、律协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为教育评查活动的全面、深入地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要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要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通过教育评查活动,大力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根据不同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切实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人才培养机制、合理的分配机制、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的业务管理机制和责任赔偿保险机制,使律师事务所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将本地区制定的有关律师工作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于11月底前报司法部。
  
  (三)要切实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对教育评查活动的每个环节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要一查到底。对包庇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视其情节作出处罚。
  
  要坚持开门教育评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及此次教育评查的主要内容,并公布投诉热线电话,设立投诉接待专岗,接受社会公众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
  
  要主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一是走访当地法院,对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看有无私自收案、私自收费,有无律师事务所为无执业证人员出函办案,有无律师跨所办案等违纪问题,并对律师承办的案件进行登录。二是向委托人征求意见,并作出记录。县(市、区)直属所对2000年以来承办的案件要逐案征求,省、市直属所不得低于律师个人办案数的20—50%;难以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落实。
  
  (四)要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加强对教育评查活动的舆论宣传,造成一定的声势和社会影响。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我国律师工作的成就、作用以及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目标和重要举措。
  
  (五)要把教育评查活动与评优创先结合起来。在狠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同时,要树立先进典型,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表彰优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律师队伍建设中的示范作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律师的社会公信力。
  
  (六)要加强信息反馈和重大事件请示报告制度。各地在开展教育评查活动中,要及时收集、掌握教育评查活动的进展情况,每个阶段结束后,应将阶段性成果及时上报。整个教育评查活动的情况,包括实施方案、经验、问题和整改措施等,请于12月底前报部律师公证司。
  
  在教育评查活动中,如发现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凡隐瞒不报,造成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视其情况予以处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