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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1]41号
【颁布时间】 2001-06-22
【实施时间】 2001-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8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单位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风险控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六条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和本规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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