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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定期安排未成年犯洗澡、理发、洗晒被服。 禁止未成年犯吸烟、喝酒。 第五十三条 经检查批准,未成年犯可以收受学习、生活用品以及钱款,现金由未成年犯管教所登记保管。 第五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的私人财物,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登记、造册,并发给本人收据。 第五十五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医疗、防病工作,设立医疗机构,保证未成年犯有病得到及时治疗,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做好未成年犯的防疫保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立生活物资供应站,由人民警察负责管理,保证未成年犯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供应站所得收入,用于改善未成年犯的生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五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一般在执行一年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 未成年犯两次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六个月以上。 对未成年犯有《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前三款所述时间的限制,及时提出减刑建议。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犯的日常考核,采取日记载、周评议、月小结的方法,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考核的结果应当作为对未成年犯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未成年犯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第六十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在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离所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所探亲。 第六十一条 未成年犯被批准离所探亲的时间为五至七天(不包括在途时间),两次探亲的间隔时间至少在六个月以上。离所探亲的未成年犯必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送。 第六十二条 未成年犯有《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未成年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三至七天。未成年犯禁闭期间,每天放风两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对于年满十八周岁,余刑不满二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仍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6年颁布的《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