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办法发[1999]227号
【颁布时间】 1999-12-14
【实施时间】 199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86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审计监督权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审计厅:
  
  你厅《关于望江县审计局能否审计该县中外合资企业江通纺织有限公司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的请示》(皖审外资〔1999〕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50%,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在该条规定中,“国有资本占企业总额的比例不足50%,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是指企业有3个或者以上的投资主体,其中国有资本虽不足企业总资本的50%,但是处于主导地位,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根据以上规定,由于江通纺织有限公司由中港两方投资创办,且资本各占50%,不属于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因此,审计机关不宜对其进行审计监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