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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社部发[1999]35号
【颁布时间】 1999-11-05
【实施时间】 1999-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9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接上页]

  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力度,确保仲裁案件结案率达90%以上;认真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超过时效的案件,凡有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重点做好非国有企业拖欠工资及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依法查处强迫劳动及体罚、殴打、拘禁劳动者等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对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殴打、侮辱劳动者以及阻挠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企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要限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非法扣留外来劳务工人员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等有效证件的,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七、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劳动监督作用。要加快在非国有企业组建工会步伐,目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国有企业应尽快建立。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作指导,深入基层,指导企业工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了解和掌握企业劳动关系动态,并及时与有关方面沟通情况。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监督作用,以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
  
  八、继续深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法制环境。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为宣传和普及劳动保障法律知识,促进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对企业,尤其是企业经营者和劳资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劳动管理,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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