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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145号
【颁布时间】 1999-08-06
【实施时间】 1999-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03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税务代理机构上交发起、挂靠单位的一切资金、资产属国有资产,不得变相成为小集体的财物或私分,违者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送司法机关惩处。
  
  4.职能脱钩
  
  (1)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禁止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准转移,凡是违反规定将税务征管职能赋予税务代理机构的,必须立即收回,并不得用行政权力为税务代理机构指定客户,以各种名义向税务代理机构收费。
  
  5.名称脱钩
  
  (1)凡冠以税务机关或其他行业、部门称谓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更改其名称,所有税务代理机构都不得冠以部门、行业称谓,也不能直接冠以地名或行政区名。
  
  (2)税务代理机构的办公地点要与税务机关分开,不准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代理窗口或柜台,已经设置的要立即迁出或撤掉。
  
  (三)税务代理机构的改制与审定
  
  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在按上述标准、要求脱钩以后要进行改制。税务代理机构脱钩后,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参与事务所改制的员工(以脱钩基准日为准)对事务所剩余资产具有所有权,并享有出资权。事务所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资入股。
  
  1.改制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1)脱钩后注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的材料;
  
  (2)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净资产处理的材料;
  
  (3)出资人的材料;
  
  (4)脱钩改制后的章程(草案);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税务代理机构凭总局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经初审或审定不合格的代理机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其办理注销手续。
  
  对其他部门、单位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其他税务代理机构的重新审定按总局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的规定在1999年年底以前办理报批手续。
  
  (四)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税务代理是连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桥梁和纽带,只有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才会有益于国家利益,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建立起良好的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1.重点整顿税务代理机构违反税务代理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代理的行为。凡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强制代理的,要退还所收代理费用,还要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2.重点检查税务代理收费问题。税务代理收费要严格执行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对违反物价部门规定超标准收费的,要退还多收部分;对虽没超过收费标准,但服务质量差的,要限期整改;对只收费不服务的,要责令停止执业,并退还所收取的代理费。
  
  3.检查税务代理机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税务代理机构没有建立管理制度,或有制度而没有落实的,要认真进行整顿。税务代理机构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程,提高服务水平,保证代理质量,以诚实、高效的服务取信于委托人,服务于委托人,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积极作用。
  
  4.税务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务代理,对以税务代理的名义违反国家税务法律、法规,利用欺诈手段骗取钱物,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整顿工作方法
  
  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分两步走,税务代理的清理整顿采用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清理整顿工作由各地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验收;总局按照时间进度进行抽查。
  
  (二)清理整顿工作步骤
  
  1.部署动员阶段(1999年8月)
  
  省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全面部署。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要组织干部、员工认真学习文件,进行思想动员,明确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要求;制定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方案,做好清理整顿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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