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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99]司律公字043号
【颁布时间】 1999-05-07
【实施时间】 1999-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1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公证书加盖钢印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为统一公证书加盖公证处钢印办法,使其规范化,经研究决定:
  
  一、国内公证书(包括正本、副本,下同)除只有一页且不粘贴当事人照片或不粘贴封面、封底的,可以不加盖钢印外,其他均应加盖钢印。
  
  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均应加盖钢印。
  
  二、公证书粘贴好后,一般自封面至封底垂直透体加盖钢印于公证书左下方。
  
  对粘贴封面、封底的公证书证词页上粘贴照片的情况,公证处可在封面上相应位置加盖。
  
  对因公证书较厚、钢印加盖效果不好的问题,公证处可采取将公证书粘贴好后,一次加盖几页的方法解决。
  
  上述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自该日期起,已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尽快通知所属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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