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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记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在对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在对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在对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高等学校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必要时有权进行抽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