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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或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中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必要时可以进行抽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