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教审[1997]2号
【颁布时间】 1997-12-31
【实施时间】 1997-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23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小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接上页]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或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中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必要时可以进行抽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