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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办发[1997]178号
【颁布时间】 1997-08-06
【实施时间】 1997-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3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
  
  现将《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若干规定
  
   (1997年8月6日)

  
  第一条 为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要重点抓好审计组的廉政工作,经常教育,严格管理,加强监督,预先防范,使审计人员切实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
  
  第四条 审计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责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进点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
  
  (二)进驻后,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取得支持和配合,并按廉政规定认真执行;
  
  (三)出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四)回机关,小结廉政工作情况,并如实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条 审计组要指定兼职廉政监察员,其职责是:
  
  (一)协助审计组长抓好廉政工作;
  
  (二)处理被审计单位接待工作中具体廉政事项;
  
  (三)注意发现廉政上的好人好事,建议审计组长及时表扬;
  
  (四)发现苗头及时制止,避免违纪问题发生;
  
  (五)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廉政建设的建议。
  
  第六条 审计组要认真执行审计规范,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一)不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二)不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个人不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自觉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规范职业行为。
  
  (一)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公务的宴请,不在审计一单位时,接受另一被审计单位的招待;
  
  (二)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的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收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由审计机关处理;
  
  (四)不借机公费旅游;
  
  (五)不住高档豪华宾馆;
  
  (六)不违反规定无偿占用或借用被审计单位财物,不得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七)不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安排自己亲属的要求,特殊情况应由组织出面联系;
  
  (八)不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不享受被审计单位职工的福利品或象征性交钱的物品;
  
  (九)不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十)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把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情况,作为审计项目考核的一项内容,对执行廉政规定和审计纪律好的审计组应进行表扬,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对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必须纠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违纪予以严肃处理外,并视情节追究审计组长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各级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落实。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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