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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97]司律字42号
【颁布时间】 1997-06-04
【实施时间】 1997-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3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律师司关于领取律师证执业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对律师执业证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领取条件程序,保证各地律师执业证的正常使用,现对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凭证,加强对律师执业证的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按照《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工作。
  
  二、各地律师管理处领取律师执业证应向我司提交申领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省(市)律师队伍基本状况:①律师队伍总人数,②本省(市)专职、兼职、特邀律师人数,③本省(市)专职律师人数与兼职、特邀人数比例;
  
  2.1995年换发新的律师执业证以来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情况(专职、兼职律师执业证各领取多少);
  
  3.申领理由,申请理由要据实写清,如:发展、变更、错填、污损、遗失等等,作废的执业证由各省(市、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收回销毁,销毁情况报告亦应报我司;
  
  三、我司根据各地申领报告所提出的领取数量和理由,审核决定下发律师执业证。对申领报告不符合前述要求或理由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各地修改或补充。
  
  四、各地领取律师执业证后,应当对领取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编号登记,并将律师名单及执业证号码报我司备案:
  
  此通知下发前律师执业证发放领取情况,请各地于1997年8月30日前登记造册报我司;
  
  五、我司将不定期对各地律师的执业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律师执业证发放和管理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各地在领取和下发律师执业证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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