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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颁布时间】 1997-03-10
【实施时间】 1997-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48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所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基金,努力增加安全投入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劳动部的要求,结合监狱和劳教工作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全国监狱、劳教企业三级安全生产保障基金。基金的来源:(1)根据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从生产成本或利润中提取;(2)矿山单位依照《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维简费或折旧费的20%提取;(3)监狱煤矿吨煤提取一元用于“一通三防”;(4)申请必须补助资金。基金主要用于事故隐患的治理。在增加资金投入的同时,要努力增加科技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新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避免造成新的事故隐患。
  
  五、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搞好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工作,是增强管理者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提高罪犯和劳教人员安全生产技能的重要手段。要按照“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对干警、职工、罪犯(劳教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把安全培训作为罪犯和劳教人员“三课”教育的重要内容。干警、职工未经培训合格,不得指挥生产和带班跟班;罪犯和劳教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及在矿山、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应持证上岗。要巩固和发展现有安全技术培训机构,把安全培训教育的重点放在监狱和劳教所,结合监狱和劳教所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教育方式。监狱长、劳教所长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在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由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负责。
  
  六、加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
  
  搞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监狱、劳教系统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伤亡事故的查处工作。第一,要加强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故要及时报告,严禁拖延、迟报或隐瞒不报。第二,要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要严肃处理。第三,伤亡犯人劳教人员的抚恤金标准,要按照《监狱法》规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接到本通知后,请即转发至各监狱、劳教所,认真督促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在1997年6月30日前书面报告司法部办公厅和监狱局、劳教局。司法部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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