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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5-11-17
【实施时间】 199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5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

[接上页]

  经营者计价、计量时有欺诈行为多收价款的,除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外,还将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经营者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价格管理制度。应当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价格指导。属于企业定价的,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建立和履行企业内部的价格审核和审定程序。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通过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的下列行为为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或指导价,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
  
  (二)违反国家有关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自行制定构成暴利的价格;
  
  (三)与其它企业串通,制定垄断价格或哄抬价格;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标价,蒙骗消费者;
  
  (五)违反公开、公平和自愿选择原则,强行服务或变相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
  
  (六)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或者虚报用料、工时等欺诈手段,多收费用;
  
  (七)采取混淆服务等级或者计价、计量欺诈手段,多收费用;
  
  (八)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餐饮、修理业经营者应当接受和服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服务项目价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非生活耐用消费品修理服务项目的价格行为规范,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商业、供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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