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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广发人字[1995]664号
【颁布时间】 1995-10-23
【实施时间】 1995-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58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行政奖励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管理,使奖励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奖励工作归口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人事司及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是实施和管理行政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行政奖励项目分单项奖励和综合奖励两种。两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单项奖励是为在行业或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者设置的奖励项目。综合奖励是为在单位、部门年度工作全面考评中成绩显著者而设置的奖励项目。
  
  部机关的行政单项奖励和综合奖励项目由人事司会同有关司局实施。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可设置单项奖励和年度综合奖励。
  
  第五条 行政奖励的级别一般根据表彰奖励决定的发文单位级别确定。
  
  在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进行的表彰奖励为部级奖。
  
  部机关业务司局承办的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某一单项行政表彰奖励,为部级单项奖励(不享受省、部级行政奖励待遇)。
  
  司局级单位或部门组织的单项或综合表彰奖励为司局级奖励,可享受司局级的有关奖励待遇。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地方政府部门进行的行业性奖励的待遇,按人事部及地方人事部门的具体规定确定。
  
  第六条 奖励荣誉名称分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某些单项奖励也可使用体现行业特点和集体或本人事迹特点的荣誉名称。
  
  劳动模范称号主要授予企业职工。先进工作者称号主要授予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奖励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总额,不超过系统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先进集体根据情况确定。
  
  部属各单位综合奖励名额,一般不超过单位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先进集体名额也应从严掌握,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受奖励者,颁发证书或奖状,也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部机关、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奖励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行业性单项奖励评选活动,一般两年或两年以上举办一次。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综合表彰奖励评选活动,一般四年举办一次。
  
  当年表彰奖励时间,一般不要超过第二年的三月份。
  
  对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的奖励不受年度的限制。
  
  第十条 组织奖励表彰活动应制定评选条件,采取自下而上,群众推荐的办法产生受奖候选人。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或部门应填写××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申报表(表样附后),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机构、部属各单位推荐,将《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集体申报表》、《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申报表》及事迹材料报送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部审批。
  
  部机关各司局授予的单项奖励和综合奖励,由部属各单位推荐,《奖励审批表》及事迹材料报送主办司局审核,主办单位会同人事司审批。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年度综合奖励《奖励审批表》及事迹材料报送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行政领导审批。综合奖励决定及事迹材料报人事司备案。
  
  部级行业性单项奖励,主办单位应会同人事司商定有关事宜,报部审批。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委组织的行业性奖励表彰(即部级单项奖励),由人事司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审核上报。
  
  第十四条 部机关、直属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奖励表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定的民主程序,报部审批。
  
  第十五条 群众团体组织的奖励表彰活动及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设置的业务评奖活动,不属行政奖励办法的范畴。
  
  第十六条 凡不是按本办法进行的行政奖励活动,其奖励材料不得进入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凡本办法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

  
  ------------------------------------
  
  |单位名称||负责人||
  
  |------|---------------------------|
  
  |受过||人||
  
  |何种||||
  
  |奖励||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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