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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财发[1995]290号
【颁布时间】 1995-10-12
【实施时间】 1995-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5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审计署关于严格执行国税审计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
  
  最近,有少数地方审计机关以审计同级预算执行情况为由,自行决定对国税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这种做法,扩大了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造成了对国税局系统的重复审计,同时给贯彻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带来了影响,应切实予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国家税务局系统的财政、财务隶属于中央财政,应列为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国务院发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审计署对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机构实施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就地审计。国家设立两套税务机构,对税收实行分征分管,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实行分税制的组织保证。因此,对将国税局系统列为审计署的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二、关于对国税局系统的审计监督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今年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上曾明确指出,各级审计机关要从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的高度来认识。审计系统的干部,要以实际行动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三、为了适应地方审计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需要,审计署正本着既坚持《审计法》划分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又兼顾审计实际需要的原则,商有关部门研究草拟地方审计机关参与国税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在办法出台之前,地方审计机关不得自行将国税局列入地方审计范围或进行延伸审计,已经进点审计的,应立即停止。各级审计机关要各司其职,集中精力搞好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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