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95]司公函058号
【颁布时间】 1995-07-28
【实施时间】 1995-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64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涉台继承时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悉台湾当局对大陆地区居民继承台湾地区居民的遗产的时效有所变动。现将涉台继承时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台湾地区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继承表示,逾期视为放弃。
  
  二、继承台湾现役或退役人员(指由台湾主管单位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时起四年内提出。
  
  三、前两项的被继承人在1992年9月18日前死亡的,继承时效自该日起计算。
  
  四、对1992年9月18日前死亡的去台老兵的遗产继承已延至明年9月18日时效届满,请各地在有限的时间内抓紧配合有关部门查找继承人,并实事求是地为继承人办理好有关公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