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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1995-06-23
【实施时间】 1995-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67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税务监察暂行规定

[接上页]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税务监察机构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打击报复揭发人、检举人、证人和税务监察人员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税务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五)泄露所查案件情况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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