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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5-06-15
【实施时间】 1995-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6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为了防治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1年2月24日发布)明确规定:“要继续狠抓消烟除尘、锅炉改造工作。从现在起,出厂的锅炉在一蒸吨以上的,必须采用机械燃烧,配除尘器;一蒸吨以下的,也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否则不许出厂。”《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1984年10月10日发布)也规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新出厂的锅炉,必须采用机械投煤,并配除尘设备,不准制造手工投煤的锅炉。”
  
  上述决定和政策至今继续有效,应予执行。据此,你局请示中所指“一蒸吨以上的常压手烧锅炉”不得准予生产。请你局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使上述决定和政策中关于防治锅炉污染的规定得以贯彻实施。
  
  
199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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