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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颁布时间】 2005-03-30
【实施时间】 2005-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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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十四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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