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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93]司公函111号
【颁布时间】 1993-09-11
【实施时间】 1993-09-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8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修改结婚公证书格式的复函

辽宁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月7日请示收悉。经与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联系,目前有些省民政厅规定,台湾居民回大陆与大陆公民登记结婚,统一由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为此,对《公证书格式(试行)》第三十五式结婚公证书格式(之一)作如下修改: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登记结婚。”如当事人要求在公证书中写明居住地址,可在括号中出生日期之后,分别加上现住址。
  
  由市、县民政局办理的婚姻登记,在办理结婚公证时,结婚登记地点仍应写明“××省××市(或县、区)”。
  
  涉外结婚公证书的证词,也按上述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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