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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颁布时间】 1993-07-22
【实施时间】 1993-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91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廉政建设的决定

[接上页]

  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纠纷当事人收费。
  
  十一、司法行政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及编制等项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制约机制,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以便于有关监督单位和干警的监督,促使其严格按规定办事。
  
  十二、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对不够完善的,要加以修改、补充。要进一步推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逐步拓宽监督渠道,增加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从制度上堵塞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漏洞。
  
  十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要把加强干警队伍建设,搞好廉政建设始终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持不懈地带领广大干警与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明纪律,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错误行为,保证政令畅通。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各级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力量,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干扰改革开放政策,干扰重点改革措施执行的违纪行为;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官僚主义、失职渎职案件;严重损害人民利益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行业不正之风案件;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案件,要及时、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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